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采取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刘某实施敲诈,要求刘某向指定的地点送现金50000元,并威胁刘某不得报警,后刘某报警,被告人卢某敲诈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