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后,本该不再往来相安无事,被告人却因家庭琐事将硫酸泼到前妻脸上,扶沟县法院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0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扶沟县城关镇纱厂路罗某某家,因婚姻家庭琐事与罗某某(系被告人张某前妻)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硫酸泼到罗某某的脸上,将罗某某的面部、胫部烧伤,经鉴定,罗某某的烧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罗某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的责任,并表示对被告人张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致对方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并表示谅解,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扶沟县法院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