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鄢陵县妇女赵某深夜到我县城郊乡盗窃路旁林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赵某(鄢陵县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扶沟县城郊乡田庙村东s102公路西侧,盗窃绿化带内的红叶石楠380棵,经鉴定价值3420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所盗窃赃物如数退回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全部退回赃物,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