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借朋友款,再三追要拒不偿还,但欠条在手,追讨不愁。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7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卢某借原告张某70000元,2009年5月13日,在被告处,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今欠张某现金70000元,到十二月三十一日还清,如还不清,愿用房子抵押。卢某,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卢某借原告张某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负偿还责任,要求被告卢某偿还欠款70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