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调解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于2011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00元整,下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被告罗某于2008年5月31日给原告李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 我叫罗某,因本人买车时借杨某现金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车号予PC-91**.PR-7**挂。现经杨某同意把款转还给李某(3.5万元整,叁万伍仟元整)。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叁仟伍佰元加利息。利息每月壹分。(每月20号左右还),从6月份开始还款。立据人:罗某 ”。 借据下方另书写有 :“借据转让协议属实,特此证明。证明人:赵某”。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仍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23894元未予偿还。
因起诉前原告找被告要帐时被告出言不逊,原告一怒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鉴于原告起诉时情绪比较激动,案件受理后,法官采取分头调解的方法,把原、被告分别叫到法庭进行耐心调解,让他们设身处地多为对方着想,经法官苦口婆心做工作,原告体谅到被告生意经营不善,孩子上大学等家庭实际情况,同意被告延期还款,并放弃了部分借款利息,被告也为自己言语失当向原告表示道歉,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如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