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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享成果拒付款 诚信底线勿轻贱

  发布时间:2011-07-01 11:20:17


    按照一方提供的原料和要求,为其加工承揽各类毛衣,但却违背诚信义务,拒绝支付加工费用!2011年6月30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所欠原告何某加工费9310元;被告田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3月--4月份,潘某在何某的开元针织厂加工毛衣,由潘某提供材料,何某按约定收取加工费。五次加工毛衣潘某给何某出具的都有收条,分别为2008年3月28日出具的收条上面载明170件,每件加工费9.6元;2008年3月31日出具的收条上面载明330件,每件加工费9.6元;2008年4月12日出具的收条上面载明160件,每件加工费5.6元;2008年4月18日出具的收条上面载明200件,每件加工费5.6元;2008年4月22日出具的收条上面载明430件,每件加工费5.8元;以上加工费共计9310元。后经何某多次向潘某催要该款,潘某至今分文未付,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及妻子田某偿付所欠加工费9310元。

    扶沟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本案法律关系应属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根据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实施加工毛衣并交付后,被告潘某负有向原告支付约定加工费的义务,至今,被告潘某欠原告加工费9310元未支付,应向原告承担违约支付责任。针对上述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二被告夫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故,被告田某不承担本案偿付义务。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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