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朋友又是合伙人,经济困难,相互借款,是友情的传递,友谊的见证;但是,欠债偿还,天经地义。2011年6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一审判决梅某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葛某18400元。
2010年12月4日,梅某给葛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葛某现金壹万捌仟肆佰元整(18400元),由梅某在12月24号之前还清,到期不还,由梅某负法律责任。签名梅某。”梅某以此款是退伙时应给葛某的补偿款,2010年12月之后梅某未挣到钱为由,至今未偿还葛某。
扶沟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葛某要求梅某偿还184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梅某辩称不同意偿还葛某欠款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