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宁一、宁二于2009年10月1日前各自赔偿给原告许某房屋损失款7500元,双方自此不再纠缠。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从被告宁二处购买了其建成的商品房一套,2008年10月,被告宁二为被告宁一紧挨原告房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在其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考虑到双方为街坊邻居,又是故交,承办法官从情、法、理对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