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打工挣点钱,却因贪占小便宜,盗取他人手机,触犯刑罚,被判以罚金,打工者胡某某为此后悔不已。近日,扶沟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1年4月16日10时许,在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村建筑工地打工的被告胡某某和同事胡某到尚村岗闲转。走到何某某的早点摊处,见到桌上有一部白色手机,被告人胡某某将早点便在买包子时将将手机盗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21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退还给受害人何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