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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房致危房 依据鉴定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1-06-30 10:53:52


    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相邻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受理后,依据鉴定机构对原告王某楼房出现裂缝的原因及损失造价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房屋重建损失费152778元的70%,计款106945元。

    2010年5月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刘某需要在王某的楼房西邻建房,在三年内王某的楼房西山墙如果出现裂缝等问题由刘某负责。落款处有原、被告的签名以及证明人邹某的签名。2010年8月份,被告刘某在位于扶沟县邮运路林业局家属院原告王某的楼房西侧,紧邻原告楼房建造二层楼房一栋。被告在建房时未采取隔离膜、打地桩等防止相邻房屋受损的措施,被告房屋建成后,造成原告王某本已沉降平稳的楼房地基发生再次沉降,造成原告楼房原有裂缝进一步发展,房屋严重受损。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原告王某的楼房出现裂缝原因及房屋损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原告房屋受被告建房影响前房屋已存在裂缝为自身原因造成,但不构成危房。2、原告房屋受被告建房影响后西部墙体裂缝的发展是由西邻新建房屋引起,并是原告房屋成为危房的主要原因,原告房屋自身原因为形成危房的次要原因。最终结果为:原告楼房已构成危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委托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王某受损楼房的处理方案及损失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扶沟县邮运路林业局家属院王某的二层房屋需重建,工程造价为152778元。原告申请房屋裂缝原因及受损程度鉴定支付鉴定费6821元。原告申请房屋处理方案及造价鉴定支付鉴定费7000元。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紧邻原告王某的楼房西山墙建房之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建房行为可能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但其仍然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动工建房,导致原告的本已沉降平稳的楼房地基发生再次沉降,因而造成原告的房屋严重受损,直至发展成危房。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建房前因自身原因存在轻微裂缝,但不构成危房,因为被告建房后导致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发展,最终致使原告房屋成为危房,证明被告的建房行为明显不当,被告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对原告房屋的重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原告的受损房屋在受被告建房影响前已因自身原因存在轻微裂缝,故原告对房屋的重建费用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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