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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难维系 彩礼酌情还

  发布时间:2011-06-30 10:49:43


      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牢靠的婚姻不仅有稳定的夫妻感情,还要有彼此充分的了解和信任。闪婚尽管是年青一簇的新潮举措,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却很难长久维系。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另,被告王某某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7500元。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农历二月初九订婚,二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1年3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订婚当天原告向被告送彩礼11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给付被告上车礼1600元。现原告村委证明所给付被告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订婚到结婚不足二十天,双方接触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不足三个月原告就提出离婚,应认定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所送彩礼及上车礼由于双方结婚时间不足三个月,且原告给被告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应酌情返还。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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