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深夜入户盗窃牲畜,时隔数年后主动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2年8月6日夜,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已判刑)、张某某、齐某(二人另案处理)四人到扶沟县大新镇贾小庄贾某某家中,盗走耕牛一头,价值2000元;山羊一只,价值250元;波尔山羊一只,价值500元。2011年5月6日被告人杨红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