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扶沟县法院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买早点时,财迷心窍,顺手牵羊将他人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4月16日10时许,在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村建筑工地打工的被告人胡某和同事胡某某到尚村岗村闲转,走到何某某的早点摊处,见桌子上有一部白色手机,被告人胡某便在买包子时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1121元。后公安机关将该部手机追回退还受害人何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何某,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