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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借应好还 没钱非借口

  发布时间:2009-09-09 16:43:00


    2009年9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贾某某自愿于2009年8月20日前还清原告借款50000元,其中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每月20日前各偿还本金10000元。原告史某某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约定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头三个月内还款,被告不支付利息,三个月以后还款时,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本付息。三个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请求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随诉至法院。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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