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私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8月,被告人马某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与周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在扶沟县固城乡成立扶沟县红霞羊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成立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某先后依照周某的安排通知聘用的财务人员薄某,让其于2008年10月、11月给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共计356863.19元;于2008年12月给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花纱布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共计320216元;于2009年1-3月,给广东省五金矿进出口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税额1917005.82元。以上合计虚开税额2594085.01元,上述三个受票公司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共计2004085.6元在侦查终结前已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虽然在办公司时按周某的安排完成了一些工作,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过程中,其仅仅是按照周某的安排,通知会计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传递给周某。被告人马某既未联系受票单位,也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马某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管理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