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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夫借款 借离婚避责法难容

  发布时间:2011-06-24 10:14:4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借款,一定程度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试图假借离婚逃避法律责任实在是法理难容。2011年6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徐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甲、高乙货款10005元,被告刘丙负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徐甲、高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甲、高乙是夫妻关系,徐甲是徐丁的姐姐,因家务矛盾姐弟俩不合。徐丁与刘丙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12月30日离婚。刘丙、徐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扶沟县城东关开一副食门市部。徐甲、高乙在扶沟县农牧场高楼开一副食门市部,双方业务上互有来往。徐丁出具的二份欠条,第一份欠条载明“欠7285元,伟”;第二份欠条载明“蛋糕脆饼伍拾件,每件45元;五仁月饼壹拾肆件,每件33.6元,扶沟徐伟”。这二份欠条原件现在由徐甲保存,二份欠条上均未显示出具欠条的日期,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这二份欠款共计10005元。2007年徐甲曾以刘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刘丙偿还上述欠款,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了(2007)扶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对不是经被告刘丙手书写的欠条,不予认定,驳回了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2010年3月12日徐甲、高乙又持同样的欠条以刘丙、徐丁在出具欠条时是夫妻关系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刘丙、徐丁虽然2009年12月3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是刘丙本人书写,庭审中被告刘丙不予承认,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证据要求被告偿还卫生纸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3-4,被告徐丁辩称是给其母亲2002年出具的,原告不予承认,被告徐丁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徐丁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4应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5,虽然欠款内容是被告徐丁所写,但价格不具体,又不是徐丁本人签的名,故该份欠条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刘丙辩称2005年至2007年被告徐丁一直不在家,不承担徐丁欠款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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