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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贺喜同饮酒 酒后死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4 09:42:31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酒后因心肌梗死死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一、被告王某给予原告宁某3000元人民币(含已付的2000元)的经济补偿。二、张某等五被告各给予原告宁某1000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0年1月18日中午12点放学后,白潭镇XX小学教师卢某、王某、张某等七人一起到王某家中,为王某弟结婚贺喜。酒席设在王某父亲家中。王某父亲作陪,卢某、张某等六人同桌吃饭,,席间未相互劝酒,仅王某父亲敬一点酒,自愿喝。王某及其他五被告供述一瓶酒未喝完。因七人下午都有课,13点半吃饭结束后共同回学校。到校后卢某去上课组织学生考试。第二节下课时,卢某找到王某说:“胸痛的厉害”。王某把卢某送到医院治疗检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肌梗死。事情发生后,扶沟县教体局、XX中心校协调处理此事:计付给原告及家人24000元钱,此事结束。其中被告王某付2000元,其他五被告每人100元。后原告多次找六被告协商未果。另查明王某父亲作为敬酒人于2010年9月即原告起诉前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丈夫卢某与六被告系同事关系,为同事或家人结婚贺喜是人之常情,席间双方并未劝酒,且七人均能到学校签到上班,卢某能组织学生考试,过量饮酒情况不明显。卢某在第二节下课时感到身体不适,被告王某积极实施抢救送其到医院,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因为心肌梗死,因此卢某的死亡与六被告吃饭饮酒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卢某的死亡对其家人尤其对原告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与痛苦,让原告自担损失无论从道义上或同事关系上或法理上均显属不公平,故在一起饮酒的六被告应酌情对原告予以经济补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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