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安某驾驶豫KH58**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扶沟县吕潭乡某村东头,受害人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被告人安某在超车时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两车发生追尾相撞,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安某及受害人王某均系无证驾驶,经扶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安某下车查看后开车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将肇事撞人的事告诉其丈夫林某,并让林某回现场救人。半小时后其丈夫林某开车返回现场,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安某于当日16时到扶沟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安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1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