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逞一时之强必然招惹事端。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未能冷静处理,用木棍将受害人打伤。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郭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2月22日下午6时左右,在扶沟县汴岗镇于营村被告人于某家中,被告人于某因订做了郭某焊制的门窗,郭某为其安装好后,双方对门窗质量、价格产生分歧,郭某于是带人到被告人于某家中拆卸已安装好的门窗,随后双方发生争吵。郭某的儿子郭某某亦到现场,后在被告人于某家西堂屋内,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用木棍将郭某的头部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属重伤。事发后,被害人郭某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34天,花医疗费13986.49元。被告人于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8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对被害人郭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郭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