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年仅22岁,正值青年,却不务正业,持刀抢劫他人,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5月3日上午8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在扶沟县检察院南边三环路上,强行拦住骑自行车去南园初中上学的学生张某某,将其拉到路南边的路沟里,持刀相威胁,抢走现金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采取威胁手段劫取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