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及时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院多次耐心调解,终于在庭审中,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向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11月19日止,保险金额两份合计:身故残疾保险金60000元,医疗费用16000元。2010年3月28日,原告李某在湖北省黄石市下车检查车辆时,因油箱起火,造成原告烧伤,原告李某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3969.27元。原告李某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周口支公司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3821.48元。经周口市中心医院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
本案受理后,为使原告的保险金及时得到赔付,办案法官在庭前及开庭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之间进行调解,最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前赔付原告李某身故、残疾保险金及医疗费用共计35000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