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项,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现金3300元。
2007年12月2日,原告李某向被告交付现金3300元,用于办理证件。双方约定,被告1年内为原告办好证件。2010年2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书写承诺书一份,内容为:若在四个月内仍办不来证件,就把钱退还原告。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为原告办理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向被告预付现金,委托被告为原告办理证件,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因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证件,应按约定退还原告预付现金33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