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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需办登记 空口无凭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1-06-16 09:00:34


    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被告虽然辩称所居住房屋系其姑母为其购买的,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涉案房屋内搬出,将该房屋交付原告。

    1997年,原扶沟县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集资筹建家属楼,该单位职工王某(系被告姑母)购买了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吉祥南路西侧该社家属楼1单元商品房一套,王某当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购买该房屋之后,被告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2009年原告向王某购买了该房屋。2009年10月28日,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原告金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金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8.22平方米。但被告至今仍在该房屋中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资购买了本案诉争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不予搬出,影响到原告对该房屋行使权利,已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套房屋是由其父出资委托王某为其购买的,该套房屋是自己的,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如有证据可就装修费用问题与本案相关人员协商解决或者另行起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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