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因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药品批发到期后未再经营,而被告未将使用原告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交还原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予以归还。
2004年3月19日,扶沟县医药公司为完成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注册成立了原告鑫瑞药业公司经营药品批发,扶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9月17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04年12月30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原告颁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6月30日,被告与扶沟县医药公司签定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使用扶沟县医药公司的房屋承包经营原告的药品批发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交付于被告,被告开始经营药品批发。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未重新签订合同,又未迁出所使用的房屋,扶沟县医药公司以侵权为由到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马俊霞,2009年6月2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腾清所占用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支付扶沟县医药公司经济损失143000元。2008年8月3日之后,被告未再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但未将上述证书交付于原告。2010年2月2日,被告的弟弟报警称东关医药仓库中被告的药品丢失,但未被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承包到期不再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后,应及时将原告所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交还于原告,以免给原告的经营造成损失,但被告至今未将相关证件交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证件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存放证件的仓库被盗,证件不在被告处,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经营损失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