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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出具欠条 雇主应予偿还

  发布时间:2011-06-15 16:53:52


    雇员出具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雇主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出具欠条的王某系被告张某的雇佣人员,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钱某货款60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于2008年在扶沟县城西关开办“天府海底捞火锅城”,原告钱某在扶沟县城水上市场经营小磨香油门市部,原告与被告张某开办的火锅店自2008年至2010年2月份一直有生意往来。从2008年火锅店开业至2009年11月间,原告与火锅店的货款已结清,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份,“天府海底捞火锅城”共拖欠原告货款6081元,由当时在该火锅店负责财务的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该两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香油、芝麻酱等货款2423元”和“今用芝麻酱、花生酱、香油共欠3658元”,落款均为“海底捞火锅城”、王某。该两份欠条上的货款共计6081元,被告张某作为“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经营者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被告王某是“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一名负责财务的雇员,虽然其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条上署有王某的名字,但其向原告出具欠条的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且该两份欠条的落款处都署有“海底捞火锅城”。因此,不能认定该欠款为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而应认定为是以“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名义对外所出具的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6081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因两份欠条均是以“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名义所出具,该火锅城的登记业主和经营者均为被告张某,故该欠款应由被告张某负责偿还。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钱某于2009年底以后所送芝麻酱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店内生意造成影响,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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