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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规避法律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1-06-13 09:51:17


    根据法律规定,以租代征土地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违法行为。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县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件,因被告违法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太阳石毛纺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7年1月10日,原告郑关村委与第三人太阳石毛纺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郑关行政村张庄东边原告村组所辖的19.7亩集体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太阳毛纺厂建厂使用。1997年3月25日,周口地区行政公署作出批复:同意使用郑关村集体耕地12487平方米,作为新建太阳石毛纺厂用地。扶沟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3月26日转发了该文件。1998年8月2日,太阳石毛纺厂依据扶政土[1997]46文,申请土地登记。被告提供的档案中有一份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但该合同上未加盖扶沟县土地局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后被告进行了地籍调查和审批。在地籍调查表及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均显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1998年8月16日,被告为第三人太阳石毛纺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上显示的土地使用面积比周口行署批复中的面积多674平方米。第三人太阳石毛纺厂于1998年8月20日、2000年9月14日以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抵押向扶沟县联社贷款60万元、48万元,至今未还。2008年11月10日,周口中院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判决太阳石毛纺厂返还扶沟县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2010年8月,周口中院在执行太阳石毛纺厂抵押的土地及房产时,原告才得知被告将本案所争议的集体土地为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口行署作出的批复中只是“同意使用郑关村委集体耕地12487平方米作为新建太阳石毛纺厂用地”,但是,该批复并没有改变该宗土地的性质,况且,被告为第三人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比该批复的面积多674平方米,因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登记土地使用面积为13152平方米缺乏事实根据,系主要证据不足。被告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系以租代征,该宗土地已征为国有土地,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规定,以租代征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违法行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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