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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三次诉离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6-10 12:46:23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张某已是第三次起诉与妻子离婚,前两次均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本次起诉离婚仍因证据不足、夫妻感情未破裂而败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于198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27日生育长女张某某,现在省内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1993年6月13日生育次女郭某某,从小随舅父生活,现在外打工。1998年1月12日生育儿子张某某,现随被告郭某生活。原告张某曾于2008年、2009年两次起诉与郭某离婚,均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郭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3月,张某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郭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张某第三次起诉离婚,但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郭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且郭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原谅张某,二人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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