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冲动必受罚!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因冲动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对前妻罗某从事足浴按摩心生不满,多次劝阻无果。2011年11月1日20时许,张某来到扶沟县城关镇纱厂路罗某的姐姐家,用随身携带的硫酸泼到在该处居住的罗某的脸上,致使罗某的面部、胫部烧伤。经鉴定,罗某的烧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张某积极将罗某送进医院治疗并进行经济赔偿,取得罗某的谅解。罗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冲动而致前妻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起,案发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