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专业盗油、人称“油耗子”的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8年9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王某、李某等人驾驶经过改装后装上油罐的皮卡车和丰田路霸车,从叶县到扶沟县曹里乡跨李庄村附近周安的加油站,盗走柴油两车,共计2402升,当时柴油价格每升6.1元,价值14652.2元。后刘某等人返回叶县销赃,赃款被挥霍。
2009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驾驶经过改装后装上油罐的两辆皮卡车和一辆丰田路霸车在尉氏县大桥乡大李庄村王礼生的新兴加油站盗窃柴油三车,共计3603升,当时柴油价格每升4.75元,价值17114.25元。
2009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驾驶经过改装后装上油罐的两辆皮卡车和一辆丰田路霸车在尉氏县城北环路“开尉”加油站,其中两辆车在盗窃柴油的过程中被该加油站值班人员顾建军发现,被告人张某等人驾车逃走,共计盗窃柴油约为一整车,计1201升。当时柴油价格为每升4.75元,价值5704.75元。
200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驾驶经过改装后装上油罐的两辆皮卡车和一辆丰田路霸车到尉氏县健康路东段杨建军经营的交通加油站盗窃柴油三车,共计3603升,当时柴油价格为每升4.75元,价值17114.25元。后刘某等人返回叶县销赃,赃款被挥霍。
上述四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均伙同他人共同参与,盗窃价值共计54585.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张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