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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莫大意 发生事故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6 23:02:41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因过路口时车速较快、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路人死亡,鉴于被告人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1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司某驾驶豫POG722号轿车沿扶沟-大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农牧场刘营村路口时,因车速较快,观察不周,继而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由南向北穿越公路的魏某撞倒致死,被告人司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接受交警部门依法处理。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司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承担次要责任。

    扶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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