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领取赔偿款后,感激不尽,向办案法官赠送锦旗一面以表达感激之情。
2010年5月22日23时40分,原告陈某驾驶自己的豫PYXX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对面刘某驾驶的豫PJXX号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原告即被送到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属九级伤残,其车损鉴定结论为6710元。原告陈某在扶沟县练寺街经营有一电脑配件、维修门市部,属个体工商户。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原告母亲秦某(1954年8月23日出生),原告长女陈X(2008年11月27日出生),次女陈Y(2010年11月8日出生),陈某共兄弟二人。肇事车辆豫PJXX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贺某,该货车在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保单号为2083703202010001722,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3日到2011年3月2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城郊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被告贺某均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而且,经法院催促二被告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原告领到二被告支付的赔偿后,对法院感激不尽,向法官赠送锦旗一面,上面书写着“ 人民的好法官”六个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