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某偿付原告何某某加工费9310元。
2008年3月至4月份,被告潘某在原告何某某的针织厂加工毛衣,由潘某提供材料,何某某按约定收取加工费。期间潘某共加工毛衣五次,每次去原告处取加工好的毛衣,潘某都给原告出具有收条,出具时间分别为2008年3月28日、3月31日、4月12日、4月18日、4月22日,五张收条上所载明的加工费共计931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潘某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实施加工毛衣劳动并交付成果后,被告潘某负有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的义务,而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931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