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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责任清 赔偿到位有保证

  发布时间:2011-06-06 22:56:30


    交通肇事各有责,赔偿要按责来清。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许某与被告郝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郝某赔偿原告许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8763元的70%即款13134.10元,扣除郝某已支付的9000元,郝某应承担4134.10元。

    2010年7月10日21时10分,被告郝某酒后无证驾驶豫PGQ761两轮摩托车,沿扶沟县工业园区东头南北路向南行驶至园区三号路东头交叉路口南时,与由南向北向西拐弯到公路西面的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郝某及许某某电动车乘坐人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某无责任。许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右股骨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胸腹部闭合性外伤及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14943元,交通费130元。原告许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郝某已支付医疗费9000元。

    法院认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应予采信。原告许某因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郝某依责任认定书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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