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由法定,抵触国法法不容。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裴某于1998年8月21日与闫某登记结婚,2007年7月2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9月30日生育一女。2009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在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张某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本院在开庭审理期间发现被告裴某是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张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的婚姻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