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往来,诚信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一方要注意自己产品的质量,另一方要信守承诺,及时付清货款。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钱某某货款6081元。
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在扶沟县城西关南工业路开办“天府海底捞火锅城”,原告钱某某在扶沟县城水上市场经营小磨香油门市部,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开办的火锅店一直有生意往来。从火锅店开业至2009年11月间,原告与火锅店货款已结清,但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份,“天府海底捞火锅城”共拖欠原告货款6081元,由当时在火锅店负责财务的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该两份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香油、芝麻酱等货款2423元”和“今用芝麻酱、花生酱、香油共欠3658元。”落款为“海底捞火锅城,王某某”该两份欠条上共计6081元。被告张某某作为“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经营者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因为王某某是“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财务负责人,虽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有王某某的名字,但基于火锅城的业务往来而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该欠款为被告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况且,两份欠条上的落款处都署有“海底捞火锅城”。关于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钱某某2009年底以后所送的芝麻酱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店内生意造成影响,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欠款6081元的诉请,因两份欠条均是以“天府海底捞火锅城”的名义所出具,该火锅城的登记业主和经营者均为被告张某某,故该欠款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而不应有被告王某某偿还。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