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权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周某自愿于2011年6月15日前与原告朱某调换责任田。二、原告朱某及其前夫周某某的房屋,原告朱某及其女儿周小某有永久居住权。三、原告朱某及其前夫和其子女的责任田的征地补偿款(已征和未征)的一半归原告朱某所有,粮食补贴款的一半归原告朱某及其女儿周小某所有。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的弟弟周某某婚后共有一子一女。婚后,我们共同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生意,在那里置有住房及承包耕地,后因感情问题,我从新疆返回内地,并带着婚生女儿共同生活,回到原住地后,发现被告耕种着我家的责任田,并在我的院里喂猪。经我催要,被告仅返还我村西地的责任天4亩,下余五亩及住房拒不还给我。现要求:一、被告返还给我承包经营的七里河村村东地5亩责任田,并将地周围的树伐掉。二、我的住房四间由被告恢复原状,并将房屋上的被告所喂养的猪及猪圈迁走。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部分属实,我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矛盾。
扶沟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心声,了解基本案情。针对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村委调解未果,目前双方的抵触情绪比较大,办案法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把原、被告双方分开进行调解,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尽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