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租赁有凭据,续纳租金当履行。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扶沟县商务局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0720元。
2007年7月份,因被告租赁扶沟五交化公司的仓库急需改造,经五交化公司与原告协商,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十间租赁给被告使用,因被告与五交化公司的租赁合同未到期,故自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房租由五交化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为每间每月110元,以后的房屋租金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张某于2008年12月14日向原告交纳租金5400元。2009年9月向原告交纳租金3000元,后因被告拒绝交纳租金和续签合同,原告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元月10日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租赁五交化公司仓库期间,因五交化公司仓库急需改造,经与原告口头协商,被告搬向原告的房屋中经营,对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故拖欠原告的房租应予支付,租金自200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0年元月10日止,每间每月110元,。据此被告应付原告租金39120元,扣除已付8400元,下余租金30720元未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