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有约定,全面履行要进行。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田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潘某偿还所欠原告加工费9310元;被告田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3月—4月份,被告潘某在原告的开元针织厂加工毛衣,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按约定收取加工费。五次加工毛衣被告给原告出具的都有收条,分别为2008年3月28日出具的收条上面载明170件,每件加工费9.6元;2008年3月31日出具的收条上载明330件,每件加工费9.6元;2008年4月12日出具的收条上载明160件,每件加工费5.6元;2008年4月18日出具的收条上载明200件,每件加工费5.6元;2008年4月22日出具的收务上载明430件,每件加工费5.8元;以上加工费共计931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法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属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根据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实施加工毛衣并交付后,被告潘某负有向原告支付约定加工费的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二被告夫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故被告田某不承担偿付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