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为贪图便宜而侥幸购买,结果触犯刑法,被处以刑罚,得不偿失,后悔已晚。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6年6月22日凌晨,秦某(已判刑)在鄢陵县公疗医院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隆鑫牌摩托车一辆。同日,被告人秦某在本村村民秦某某的介绍下,到鄢陵县马坊乡丁桥村,发350元的价格购买秦某某盗窃的该辆摩托车。后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45元,2006年10月8日该辆摩托车被扶沟县公安局曹里派出所依法扣押,2010年4月15日,该车依法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故意在他人介绍下购买,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