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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女被撞身亡 其权利依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1-06-01 08:57:04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受害妇女无名无姓,被撞死亡后,尸体一直无人认领,也无继承人出现,但这并未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名女的权利照样受法律保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金11万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扶沟县民政局提存保管;被告人任某赔偿民政局垫付的被害人尸体保管、火化费用5090元(被害人其余权利待继承人出现后另行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豫P72237号微型普通客车,沿S218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57kM+410M处时,由于处置措施不当,将一名妇女撞死,后驾车逃逸。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次交通肇事造成的无名女尸被扶沟县民政局火化、保管,花去费用5090元;本次交通肇事案发后,任某已赔付4500元(现在交警大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任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赔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扶沟县民政局作为流浪人员及弱者的救助单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否代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为保护无名妇女的合法利益,按照公序良俗、注重社会影响及民法公平原则,应当适格;否则,被害人的权利就可能会丧失。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在被保险的车辆肇事后,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被害人死亡补偿金、尸体保管、火化费用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任某承担。由于无名妇女的身份特殊,生前是否有需要抚养和赡养的人,现无法查明,该部分权利待有继承人出现后,再另行主张。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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