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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天过海办假证 认罪积极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1-06-01 08:55:20


    满天过海办假证,认罪积极获轻刑。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志铭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志铭冒充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委制证中心副主任身份,在取得周口市民政局和扶沟县民政局有关人员的信任、并由扶沟县民政局下发相关文件后,组织和带领有关人员在扶沟县曹里乡、包屯镇、崔桥镇、江村镇为当地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6811人,每人收取10元费用,共骗取6811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冒充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委制证中心副主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扶沟县部分乡镇以办理老年优待证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并骗取市、县两级民政机构有关人员的信任,非法收取他人费用,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应视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志铭因招摇撞骗所使用的“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一枚、“河南省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姓名为“李明”的胸卡工作证一副、办证人员花名册19本、黑皮笔记本1本,以及退交的非法所得1912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李志铭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退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遂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志铭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一枚、“河南省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姓名为“李明”的胸卡工作证一副、办证人员花名册19本、黑皮笔记本1本及赃款19120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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