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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为哪般 坑民害民为金钱

  发布时间:2011-05-31 11:32:23


    “省厅领导亲自上门服务,办证不要钱,只需花10元照相钱,就可办理一个老年优待证,进而享受某种优惠,这样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切不可错过......”很多善良淳朴的老百姓报着沾便宜的心理纷纷前来办证。

    在周口市民政局老龄科任科长的石某某,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有个自称是省民政厅老龄委制证中心副主任的李某某某约自己见了面,并出示了有关文件和收费许可证,说是为了到周口市各县办老年证,办证不要钱,每人只收10元的照相钱;后市民政局的石某某带着李某某某到扶沟县民政局,并介绍李某某某是省民政厅下来的领导,要到村里上门为老年人办理优待证,石某某要求扶沟县民政局做好服务,积极配合省厅领导的工作,扶沟县民政局按照石某某的要求对民政所下发了办证通知,以及出具相关手续后,由李某某刻制了“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在扶沟县民政局向各乡民政所下达入村办老年证的通知后,其带领人员于2010年7月份至9月份分别在扶沟县曹里、包屯、崔桥、江村四个乡镇为6811名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每人收取10元费用,共骗取6811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经调查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任的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在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任副处长期间,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没有下设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这个机构,老年优待证是各地的老龄部门免费为当地的老年人办理的,没有统一的制式,由各地印制,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去办理老年优待证,也没有下发过“河南省老年优待证专用章”、“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省民政厅也没有叫“李某某”的人。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冒充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委制证中心副主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扶沟县部分乡镇以办理老年优待证的名义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并骗取市、县两级民政机构有关人员的信任,非法收取他人费用,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应视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某因招摇撞骗所使用的“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一枚、“河南省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姓名为“李某某”的胸卡工作证一副、办证人员花名册19本、黑皮笔记本1本,以及退交的非法所得1912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退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扶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河南省老年优待证办证中心”印章一枚、“河南省扶沟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钢印一枚、姓名为“李明”的胸卡工作证一副、办证人员花名册19本、黑皮笔记本1本及赃款19120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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