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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发票谋暴利 屡犯不改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1-05-27 10:19:1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可以说是成本小、见效快、谋暴利的“新兴产业”,但更是高风险的犯罪行为,尝到甜头之后,改变地点,冒着再次被捉的风险,又一次踏上不归路。2011年5月2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一审判决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0年8月份,顾某某让郭某某给其找一村民院落印刷学生作业本,郭某某为其介绍租赁扶沟县白潭镇甲村一村民院落。2010年9月份,顾某某接受他人委托,让其非法印制青海省定额专用发票,并提供样品给顾某某,同时给顾某某定金10000元。顾某某按照购买人的要求进行印制。2010年10月5日,扶沟县公安局将该非法印制发票窝点查获,并扣押非法印制的青海省定额专用发票半成品99000份及制假发票设备印刷机两台。2010年8月份,顾某某在白潭镇某某租房印制假发票期间,郭某某与顾某某商量,由郭某某出资2万元购买印刷机一台,顾某某负责揽活,赢利二人均分,此后,二人将购买的印刷机安置在扶沟县白潭镇乙村郭某某岳父王某某家中。2010年9月份,顾某某通过手机信息揽活非法印制辽宁省丹东市机动车修理剪贴三联单发票189本,每本25份,共计4725份。9月27日,由郭某某通过扶沟县城关镇步行街东段申通快递将印制的189本发票销往辽宁省凤城市出售发票的迟某某。该批发票于2010年10月22日在辽宁省凤城市被公安机关查获。2010年10月7日,根据顾某某的交待,扶沟县公安局将该非法印制发票窝点查获,扣押非法印刷发票的设备“铁马”牌印刷机一台。另查明,顾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次案发时被告人顾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综上,顾某某非法制造发票半成品99000份,尚未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4725份。郭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4725份。

    扶沟法院认为,顾某某、郭某某擅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顾某某非法制造发票半成品99000份,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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