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为离婚,一而再,再而三起诉与被告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198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27日生育长女张X,现在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上学。1993年6月13日生育次女郭X,从小随舅父生活,现在外打工。1998年1月2日生育儿子张XX,现随被告郭某生活。原告张某于2008、2009年两次起诉与郭某离婚。均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现在外打工。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在江村麻里村堂屋三间,东屋三间,门楼一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张某第三次提出离婚,但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充分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郭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原谅张保德,认为二人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