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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不应当 主动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5-26 09:33:22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因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原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董某酒后到古城乡卫生院北邻潘某的骨科门诊,将门诊内的麻将桌掀翻,准备殴打潘某时,潘某的妻子徐某上前劝阻,董某将徐某推倒,致徐某骶尾骨骨折,经鉴定,徐某的伤情属轻伤。2011年3月10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董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被害人表示原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其表示原谅,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判处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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