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村与同村村民梁甲因故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梁甲头面部砸伤。经法医签定,被害人梁甲损伤程度为轻伤。后经协商,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梁甲各种费用共计2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且征得了被害人梁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