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尚知羔羊跪乳、乌鸦反哺,可亲生三个儿子,高堂老母亲却不能住在自己所建的房屋内。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甲搬离诉争房屋二层东边第二间房屋,被告刘乙搬离一层东边第二间房屋供原告金某居住和使用。
原告金某夫妇于1992年在练寺镇商业街建两层楼房一幢(东西走向),一层4间半,二层3间。2010年3月份,原告丈夫病故,其生前立有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刘某)与老伴(金某),年事已高,又患有重病,现有练寺镇商品新街7号楼房一幢(占地面积为159.96平方米)。将其分为四份,三个儿子一人一份,我与老伴留一份,大儿的份额已作价肆万元卖给二儿(刘甲)、三儿(刘乙),经我与老伴商议决定在我们百年之后将我们那一份留给二儿(刘甲)、三儿(刘乙)。当事人签名刘某、金某,见证人:刘某某、金某某,2010年3月20日”。现该幢楼房一层东边两间、二层东边一间由被告刘乙使用,其余均由被告刘甲使用。原告独自一人住在练寺镇老卫生院后面的旧房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本案只涉及居住问题)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讲,二被告都应让其母亲(即原告)老有所居。且该幢楼房是原告和其丈夫所建,原告享有居住和使用权。原告要求居住其中的两间,合情合理又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