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假发票刑事案件,依法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8月份,被告人顾某让被告人郭某帮其找一村民院落印刷学生作业本,被告人郭某为其介绍租赁扶沟县白潭镇小岗杨村一村民院落。2010年9月份,被告人顾某接受他人委托,让其非法印制青海省定额专用发票,并提供样品给顾某,同时给顾某定金10000元。被告人顾某按照购买人的要求进行印制。2010年10月5日,扶沟县公安局将该非法印制发票窝点查获,并扣押非法印制的青海省定额专用发票半成品99000份及制假发票设备印刷机两台。
2010年8月份,被告人顾某在白潭镇小岗杨租房印制假发票期间,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顾某商量,由被告人郭某出资2万元购买印刷机一台,被告人顾某负责揽活,赢利二人均分,此后,二人将购买的印刷机安置在扶沟县白潭镇河嘴村被告人郭某岳父王某家中。2010年9月份,被告人顾某通过手机信息揽活,非法印制辽宁省丹东市机动车修理剪贴三联单发票189本,每本25份,共计4725份。9月27日,由被告人郭某通过扶沟县城关镇步行街东段申通快递将印制的189本发票销给辽宁省凤城市的迟某。该批发票于2010年10月22日在辽宁省凤城市被公安机关查获。2010年10月7日,根据被告人顾某交待,扶沟县公安局将该非法印制发票窝点查获,扣押非法印刷发票的设备“铁马”牌印刷机一台。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于2009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次案发时被告人顾艳伟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综上,被告人顾某非法制造发票半成品99000份,尚未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4725份。被告人郭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4725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郭某擅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郭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非法制造发票半成品99000份,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