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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电费害自己停电又担违约责

  发布时间:2011-05-24 20:38:39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电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交纳电费,并承担违约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某欠原告扶沟县电业局电费电费16183.67元,被告在电费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对所欠原告电费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费催收通知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用户有用电的权利,也有按时交付电费的义务,拖欠电费的用户,供电局发出通知后,仍不交费的,将被暂时中止供电,并且要按一定比例加收违约使用电费。被告欠原告电费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电费及滞纳金,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以支持。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遂判决如下: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欠原告的电费16183.67元及相应违约金。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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