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并在《婚姻法》四十六条中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另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2009年4月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淡薄,被告袁某某时常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原告刘某某。2009年10月4日原告刘某某经东莞市厚街镇医院诊断证明胎儿7周坏死胎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未被夯实的情况下结婚,婚后发觉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袁某某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使得原告脆弱的感情更加淡薄,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09年10月4日,原告被诊断为胎儿7周坏死胎中,导致原告对被告仅存的感情也消失殆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基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